(1)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等規范的規定?;馂暮捅ㄎkU場所的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2)具有易燃、易爆特點的工藝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宜集中聯合布置,并采用露天、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構)筑物。
(3)化工生產裝置內的設備、管道、建(構)筑物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的規定。
(4)明火設備應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并應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且應遠離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的生產設備及儲罐。
(5)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的規定執行,對有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和粉塵泄漏的封閉作業場所應設計良好的通風系統。
(6)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中的防火防爆規定。
(7)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儲罐和管道,應根據介質特性,選用氮氣、二氧化碳、水等介質置換及保護系統。
(8)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要求劃分爆炸危險區域,并設計和選用相應的儀表、電氣設備。
(9)生產設備、管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過程的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選擇合適的材料,設備和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和試壓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要求。
(10)具有超壓危險的生產設備和管道應設計安全閥、爆破片等泄壓系統。
(11)輸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產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間應設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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